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促进上海市电子病历的应用与发展,规范电子病历使用行为,维护电子病历实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配套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实施步骤)
(资料图)
本办法适用于电子病历当事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用电子病历进行的各类医疗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上海市卫生局是本市电子病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并实施电子病历管理的规范和发展规划;
(二)负责医疗机构实施电子病历的审批工作;
(三)指导、协调电子病历的实施;
(四)监督、稽查电子病历的使用;
(五)保障电子病历实施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当事人权益。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子病历的法规和规定;
(二)制定本单位电子病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保证电子病历的安全运作;
(四)负责对本单位或所属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实施原则)
参与电子病历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电子病历实施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医疗机构准入)
(一)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向上海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实施。
(二)医疗机构申请实施电子病历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保证电子病历实施的技术设施。
2.使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电子病历软件、标准代码和接口。
3.具备保证电子病历实施的各种安全措施。
4.专业人员取得电子病历使用资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医疗机构的义务)
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遵循以下义务:
(一)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公开自己的基本资料,包括医院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合法实施电子病历资格的证明等。
(二)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不得利用电子病历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垄断手段或其他非法方式损害电子病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电子病历的安全问题,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稽核制度。
法律百科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上海市电子病历的应用与发展,规范电子病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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