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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房产中介公司为居间人的案件多。
我院已受理的42宗案件中,房产中介公司为居间人的案件达35宗、个人作为居间人的案件7宗,分别占该类案件的83%、17%。房产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的案件中,房产中介公司作为原告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案件有28宗,占此类案件的80%。个人作为居间人的案件中,委托人作为原告请求居间人返还代收的房款案件有5宗,占此类案件的71%。
二是个人作为居间人的案件法律关系复杂。
委托人选择个人作为居间人通常是对居间人非常信任,除了委托居间人提供媒介服务外,常还委托居间人办理赎楼、签订合同、收取房款、办理房产证等房产买卖的手续,但双方通常在委托合同中权利义务约定不够明确。该类案件因常涉及房产买卖的另一方、银行等而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此外,若委托合同约定不够明确,对赎楼费用、税费、佣金等费用承担亦较难认定。
三是诉讼文书送达难。
由于中介市场竞争激烈,房产中介公司常在未掌握委托人真实信息的情况下急于促成合同成立,提供居间服务。房产中介公司提起诉讼后,通常仅能提供委托人的联络方式,无法提供委托人的真实住址,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
四是案件调解难度大。
因受政策调控影响,房产买卖合同履行率下降,委托人常以合同未实际履行或解除等原因拒绝支付佣金。由于委托人未取得买、卖房屋的实际收益,通常对房产中介公司敌意较大,缺乏调解基础。个人作为居间人的买卖合同中,委托人与居间人常因纠纷使先前建立的良好信任关系受损,不愿意调解。我院受理的涉房产居间合同案件中调解率仅为30%,只有商事案件调解率的一半左右。
五是居间人是否促成合同举证难。
委托人常利用与第三人磋商的机会,取得第三人的联系方式,绕过房产中介公司,以其亲属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以此逃避支付居间费用。房产中介公司即使明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系委托人之亲属,但较难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同时,法院亦面临对“亲属”范围界定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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