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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发出人希望对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可以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如果想接受要约的,就可以作出承诺,那么承诺的效力如何判断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承诺的效力如何判断
1、承诺生效
承诺的生效,就是承诺对要约人产生法律拘束力,承诺一经生效,合同即为成立,当事人于此时开始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承诺应当发出承诺通知的,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承诺的撤回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撤回是民法典规定的承诺消灭的唯一原因。撤回承诺,应当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应当明确表明撤回承诺,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产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承诺的撤回,基本上只适用于书面形式的承诺,对于口头形式的承诺,一经发出即到达要约人,根本就不存在撤回的时间可能。对于电子数据方式的承诺,同样也不存在撤回的时间可能,因为承诺一经发出,对方的电子信箱即可收到。
承诺撤回的通知晚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鉴于承诺已发生法律效力,承诺撤回通知不发生效力。撤回承诺之通知,按其传达方法,依通常情形,应当先于承诺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的,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承诺撤回通知迟到的,应当如何处理?民法典未作规定,我们认为,于此情形下,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有关承诺迟到的规定,要约人于收到迟到之承诺撤回通知时,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诺迟到之事实,则合同成立;要约人未及时通知承诺人的,则应当认为承诺撤回通知未迟到,发生撤回承诺的法律。
非实质性变更,就是实质性变更之外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非实质变更要约内容的承诺,除要约人表示反对或者未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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