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资讯:侵害生命健康权应承担的责任

2023-04-12 11:44:05 来源:法问网

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分为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是公民作为人的存在、作为权利主权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权的享有,是每个人的最高人身利益。因此,保全生命不受非法侵害是公民第一位重要的人身权利。


(相关资料图)

健康权,又称身体健康权,它包括身体的和精神的两个方面。公民在生命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正常的机能,否则就无法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下面律霸小编为您整理了对于侵害生命健康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免除民事责任: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紧急避险人如果是受益人,危险又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否则,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或由其他受益人分担责任。

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或者身体权的,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侵害他人生命权中,由于只有在剥夺他人生命之后才构成侵害生命权,所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危险等民事责任方式都不适用。

由于受害人的生命已经终结,不可能对其造成其他方面的损害,所以,在侵害生命权中侵权人一般只承担赔偿损失这一民事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死者家属支出的丧葬费用、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生命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侵害生命权的最重要的损害——受害人生命的损失,无法进行补救。

在侵害健康权中,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侵害健康权的损失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用等。

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也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侵害身体权一般并不损害受害人身体的内部机能和外部组织。

侵害身体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受害人精神上所遭受的痛基,所以,侵害身体权的民事责任除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外,还包括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主要是赔偿受害人精神上所蒙受的痛苦,赔礼道歉的目的也是为了消除受害人精神上的愤怒、悲伤、忧郁等不良情绪,恢复其精神上的安宁。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现实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们遇到了生命健康权被侵害等方面的困扰,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直接起诉或报警立案,或者在第一时间找律霸网律师在线图文咨询或电话咨询。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也可以咨询律霸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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