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荣律师: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法律上怎么说?

2023-04-08 08:28:39 来源:法问


(相关资料图)

发生交通事故,发现自己撞伤了人,惊慌过度开车就跑,未能及时采取措施,也未留下承担责任,这是不行的,逃逸的行为容易造成交通肇事逃逸罪,量刑也会更重,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具体怎么处罚呢?

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的王荣律师做出了解答:

1、事故责任的认定:交通肇事后故意破坏现场的和毁灭证据的,无法认定双方责任的,肇事者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逃逸导致无法判定责任的,也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赔偿责任自行承担:一般来说,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3、吊销驾照终生: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4、犯罪要判刑: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分——以交通肇事逃逸为例

成立不作为犯需要具有保证人地位和作为可能性,作为犯的着手认定时间往往早于不作为犯,不作为犯的处罚通常应轻于作为犯,因而区分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具有现实意义。区分两者,应根据法益状态说、风险说与介入说,同时考量罪刑法定、责任主义、人权保障、法益保护等要求进行综合判断。虽然原则上不作为可以符合所有由作为实现的构成要件,但处罚不作为是对国民自由的限制,故应将不真正不作为犯限定于杀人、放火、诈骗等侵害重大法益、发案率较高、一般预防必要性较大的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不包括“经要求退出而不退出”的情形。犯人探亲逾期不归的不成立脱逃罪。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将交通事故被害人留在现场有被救助的可能性,则“移置逃逸”实质上等同于不作为的单纯逃逸,至多成立“因逃逸致人死亡”,而非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杨某深夜因疲劳驾驶致被害人赵某重伤后,将赵某搬上车载至一偏僻处抛弃,赵某最终因流血过多而死亡。对于本案,理论与实务均认为成立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问题是,如果不能证明将已受重伤的被害人留在现场就能得到他人救助,如现场监控表明,在被害人死亡之前并无其他人车通过,是否还能肯定成立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非“因逃逸致人死亡”?若碰巧赵某的仇人李某从肇事现场经过,为致赵某于死地,将赵某移至离现场数百米的草丛中,赵某因无人发现和救助而最终死亡,李某的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是否一定构成犯罪?

众所周知,在现代社会,如果广泛处罚不作为,无疑会过于限制国民的自由。易言之,“要求法共同体的成员通过个人投入来救助受到危险的法益,原则上不是刑罚制裁的任务”。故而,刑法理论普遍认为,只有当行为人处于保证人地位,具有作为义务和作为可能性,不作为在与作为方式实现构成要件上具有等价性时,才能认为不作为该当通常以作为方式实现的构成要件,成立不真正不作为犯。可以说,行为方式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直接关系到刑法的处罚范围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实现。然而,关于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以及不真正不作为犯处罚范围的厘定,刑法理论与实务至今还未圆满地解决。

标签: 不作为犯 交通事故 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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