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范喜律师:玩微信玩出劳动纠纷,应留心哪些? 焦点资讯

2023-04-07 15:12:11 来源:法问

微信作为日常聊天工具手段之一,已经深入人心,聊天可以聊家常聊人生聊工作,都是日常小事。但是有的人玩微信却玩出了劳动纠纷,这是为何呢?

微信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吗?

李小姐是一名设计师,从2012年年底,她开始为一家设计公司在xx等地的项目开展工作,而让李小姐感到困惑的是,自己虽然为公司工作,但公司却迟迟不愿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会保险。


【资料图】

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后,李小姐提出辞职,并将公司诉至xx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对此,公司认为李小姐并不是公司员工,双方没有劳动关系,李小姐是在为案外人工作。

庭审中,为证明自己的确属于这家设计公司的员工,她向法庭提交了自己与马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涉及日常费用报销事项等内容。虽然李小姐为微信记录进行了公证,并证实该微信号就是马某,但公司仍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质疑微信的来源和真实性。

最终,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李小姐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她日常进出设计公司的工作场所为公司工作,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公司对她进行管理等事实,因此确认李小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仅要支付李小姐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还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共计近8万元。

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的欧阳范喜律师做出了解答:

虽然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但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微信证据亦存在认定难等特点,劳动者要注意取证方式、取证的及时性以及相关的补强证据,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微信内容可以成为解除理由吗?

李女士在xx市xxxxxxx美容有限公司做库管。她称,2013年6月4日,她因家事烦闷,在微信朋友圈发了篇表达当时心情的文字,被公司老总误解为因工作而发,并将其辞退。李女士提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经济补偿金、工资等。

劳动仲裁做出其公司需赔偿2万余元的裁决后,xxx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xx法院,称李女士于2013年6月5日自行提出离职并于6月6日办理了工作交接。李女士是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故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女士认为,由于xxx公司法人代表唐女士误解了其在微信朋友圈发的文字,并回信“如果一份工作让人如此悲伤,不做也罢”,这即为东方美公司辞退其的意思表示。后来,唐女士在2013年6月6日将其辞退,再次确认了是因其发微信被辞。

最终,xx法院判决xxx公司支付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万元,并支付工资差额140余元、未休年假工资6000余元。

案情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李女士在朋友圈发表的微信内容,并未指向具体的人或事,但唐女士的评论,却明确指向了工作。李女士在唐女士评论后立即用微信方式做出解释,而唐女士于6月6日通过短信方式明确回应李女士,并要求李女士于当日办理了工作交接。

同时,双方提交证据显示,李女士始终未做出辞职的明确意思表示。所以xxx公司如不能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性,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欧阳范喜律师提醒:

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微信交流平台上,应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尤其在工作群中发言更应谨慎注意自己的言论。

欧阳范喜律师补充:

详情:

27岁的李某进宁波某服装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双方签订合同,李小姐是一名设计师,从2014年年底开始,她开始为一家设计公司在深圳等地的项目开展工作,而让李小姐感到困惑的是,自己虽然为公司工作,但公司却迟迟不愿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会保险。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后,李小姐提出辞职,并将公司诉至黄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对此,公司认为李小姐并不是公司员工,双方没有劳动关系,李小姐是在为案外人工作。

庭审中,为证明自己的确属于这家设计公司的员工,李小姐一连提交了20余组证据,包括公司的通行证,银行转账明细等等。而为了证明自己日常是接受公司实际管理人马某的管理,她向法庭提交了自己与马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涉及日常费用报销事项等内容。虽然李小姐为微信记录进行了公证,并证实该微信号就是马某,但公司仍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质疑微信的来源和真实性。

案例解析

法庭经过审认为李小姐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她日常进出设计公司的工作场所为公司工作,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公司对她进行管理等事实,因此确认李小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仅要支付李小姐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还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金等共计近8万元。

相关知识点

当前电子证据的种类早已从早期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逐渐扩展到微博、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考勤数据等各种形式。在该院的审判实践中,已出现了多起涉及新 类型电子证据的劳动争议案件,所要证明的内容囊括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结,以及入职时间、岗位工资、辞职原因、加班与否的认定等方方面面。

遇有电子证据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注意取证的及时性,必要时借助专业机构,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同时,特别要注意收集能补强电子证据的其他证据,比如涉及单位内部系统有关电子数据时,单位技术人员或服务器管理方的相关证明对增强证据效力有一定作用。

标签: 劳动关系 电子证据 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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