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涉外仲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居中决断的制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仲裁裁决书一经制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那么,涉外仲裁机构如何受理仲裁申请,受案范围有哪些?
网友咨询:涉外仲裁当事人如何在仲裁中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张小双律师解答:
【资料图】
涉外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需要有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还需要有仲裁协议。
当事人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协议中应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没有写明的应达成仲裁补充协议。鉴于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可能性较小,涉外企业应在签订合同时就订明仲裁条款。作为中方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时应尽量选择在本国或本地的仲裁委员会。这样不但联系方便,而且对仲裁适用程序、适用法律等一般了解多一些,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应当研究了解仲裁法律知识,熟知仲裁的各项程序以及适用的法律,以便及时充分地做好准备,争取仲裁的主动权。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充分举证;《仲裁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这就是说,举证的义务在当事人,仲裁庭只有在认为有必要时才自行搜集证据。
【法律依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规定,受案范围:
(一)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型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
(二)前款所述案件包括:
1、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3、国内争议案件。
张小双律师解析:
涉外仲裁的受案范围: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双方均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2、一方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另一方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论。
3、双方均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议,但仅限于两种情况:(1)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商投资企业;(2)客体是涉及国外资金、技术、服务的项目。
4、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争议。
(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关于船舶救助以及共同海损所产生的争议;
2、关于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损坏海上、海道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发生的争议;
3、关于海/水上船舶经营、作业、租用、抵押、拖带、打捞、买卖、修理、建造、拆卸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文件办理的海/水上运输业务和海/水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
4、关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
5、关于货运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海外船员劳务合同、渔业生产及捕捞合同所引起的争论;
6、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
当然,此时启动仲裁程序也是需要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才行,另外也要看具体的争议是否在涉外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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