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观察: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3-03-29 15:13:57 来源:法问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网友咨询:杨某将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在公司车棚内。其同事李某未经杨某同意,私自骑走摩托车,途中将在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的孙某撞倒,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孙某的家属认为,车主杨某未尽到保管义务,使李某将车骑走最终造成交通事故,到底责任如何确定?


(相关资料图)

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周琳律师解答:

摩托车虽然是杨某所有,但李某私自启动摩托车,杨某并不知情,且杨某将车停放在车棚内并拔下车钥匙,其已尽到注意义务。无论是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还是对李某驾驶该车,杨某都没有过错,故此,其对该起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周琳律师解析: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

1、购买的车辆未登记过户而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肇事时车辆的所有人(肇事车辆的购买人,即实际车主)。

由于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无论车辆买卖多少次,也不论出卖方是否保留所有权,买卖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并不影响买方因交付而取得车辆的所有权。车辆交付其所有权转移后,原登记所有人、原车主(包括连环购车中的原购买人)及原使用人、出卖方均为名义车主,因不是肇事时车辆的所有人,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因此,作为名义上的车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挂靠经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取得运行利益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包括挂靠人(实际车主)和具有监督管理义务的被挂靠单位(登记车主)。

3、承包租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为肇事直接侵权人(承包人、租用人)和肇事时车辆的所有人(发包人、出租人)。

4、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按出借人有无过错分别不同情况确定责任主体。如果出借人(肇事车辆所有人)无过错,车辆由借用人支配运行,出借人对借用人的行为不能实施任何控制,也没有获取任何收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肇事直接侵权人(实际使用人,即借用人)作为责任主体负责赔偿。如果出借人有过错,如明知借用人无驾驶证或者酒后而借用,则出借人与借用人应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现实中对于一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赔偿责任要进行确定特定的主体来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时,需要根据事故的实际侵害情况以及车辆所附带的归属性质。

标签: 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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