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公民、企业或者组织出现紧急的情况需要帮助,另一方知道这种情况,想要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和紧急方签订了不平等的合同,这就是乘人之危签订合同。那么,怎样算是乘人之危签订合同,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网友咨询: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否可撤销?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北京德谕泽律师事务所侯梦菲律师解答:
乘人之危签订合同:
1、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
2、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使对方迫于无奈(非真实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了合同。
3、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4、受害人的意思表示对自己严重不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侯梦菲律师解析:
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可撤销,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合同被撤销时,合同双方因该合同却的财产应相互返还,无法返还的折价赔偿,同时负有过错的,需要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都过错的,就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很显然,《合同法》关于合同可以撤销的原因,采取有别于《民法总则》的规定,借鉴了目前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通行作法,采取了广义的立法。但是,根据《民法总则》第5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其内容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才可作为合同撤销的原因,而对于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方式签订的合同一概都归类于《民法总则》第58条所指的无效情形,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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