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下的伟大创造物,同样又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为保障公司的发展,公司制度要从公司的设立、运行到退出市场作出完善的规定,但由于历史等原因,我们对于公司的设立条件、公司运行中的股东与债权人等各方利益的保护、公司治理结构等问题给予了较多关注,而对于公司退出市场与消亡,法律的规定较为简陋。那么,公司盈利,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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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盈利,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吗?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程斯兰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所以说,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往往以“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衡量标准,即便公司仍处于盈利状态,但当公司股东、董事等已处于矛盾、僵持状态,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仍应当认定为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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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斯兰律师解析: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原告应该为股东,被告为公司。而这里的原告应当是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隐名或其他形式享有股权但不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没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事由应当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根据法院众多裁判要旨以及相关立法者的观点,这里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是指公司在决策、管理层面上的困难导致公司自治机制失灵,具体来讲就是股东会或董事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作出有效决策,也即出现公司僵局,而不包括一般的经营性亏损或其他可通过改善解决的困难。
此外,公司解散之诉得以支持的前提,还要求股东已经穷尽了一切途径仍不能解决解散事由。如股东内部是否协商改变僵持局面,是否为打破僵局作出过努力,如是否通过转让股权、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或其他方式改变公司股权结构以打破僵局等,当然还包括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的调解工作。
最后,虽然法院关于解散事由的认定持非常审慎的态度,但解散公司之诉仍应作为股东退出公司的一条路径而被了解,而且根据相关裁判要旨来看,即使公司处于盈利状态,内部决策机制的长期失灵仍可以作为解散事由而被支持。所以,股东在穷尽公司法上的其他救济手段如内部转让股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等均无法退出公司无法避免权益继续受损时,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也不失为一种新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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